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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发展

据不完全统计,我国尚存在大量20世纪建造的建筑,由于当时我国的具体国情及科技水平,这些建筑大都没有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设防水平较低,多数房屋已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的抗震设防标准。因此,对于这些老旧建筑开展抗震鉴定工作,了解既有房屋的现有抗震水平,并进行抗震加固,是目前亟需解决的具体问题。我国的抗震鉴定工作始于唐山大地震之后,为了吸取唐山地震中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震害经验,我国1977年12月1日开始试行第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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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发展

发布时间:2023-01-21 热度:291

据不完全统计,我国尚存在大量20世纪建造的建筑,由于当时我国的具体国情及科技水平,这些建筑大都没有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设防水平较低,多数房屋已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的抗震设防标准。因此,对于这些老旧建筑开展抗震鉴定工作,了解既有房屋的现有抗震水平,并进行抗震加固,是目前亟需解决的具体问题。

我国的抗震鉴定工作始于唐山大地震之后,为了吸取唐山地震中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震害经验,我国1977年12月1日开始试行第一本建筑抗震鉴定规范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(TJ23-77),考虑当时我国的国情及经济状况,77鉴定标准规定在按74抗规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时,安全系数可取不考虑地震作用时数值的65%,低于74抗规规定的不小于80%。

在1995年的时候,在89抗规的基础上,我国颁布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50023-95,并于1996年6月1日正式实施,95抗震鉴定标准引用了89抗规的设计方法,并将房屋按不同结构类型分为一级鉴定及二级鉴定,综合考虑了结构抗震承载能力及结构构造措施的影响,并规定对混凝土结构,承载力抗震影响系数可取设计规范的0.85倍,也体现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及针对老旧房屋所采用的有针对性的方法。

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发展

2009年,在充分总结汶川大地震的经验基础上,我国对95抗震鉴定标准进行了修订,并于2009年6月5日颁布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(GB50023-2009),新规范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,此本规范,系统的将我国既有房屋按照建设年代分为A,B,C三个类别,针对不同的建设年代,规定了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,即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建造的既有房屋,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a,在80年代建造的既有房屋,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a,且不得少于30a,为A类建筑,在90年代建造的既有建筑,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a,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a,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既有建筑,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a。后续使用年限30a,40a,50a,分别对应A类、B类、C类建筑。

对于A类建筑,在70年代及以前,我国经济基础较为薄弱,在当时的大的背景下,我国建造了一批不设防或设防烈度较低的建筑,针对此类房屋,考虑鉴定后的加固量及实际情况,规范规定,仍按95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,此时的地震作用大致相当于01抗规的0.75倍。对于B类建筑,在建造此类建筑时,我国已有较为成熟的抗震规范,全国大部分区域基本处于抗震设防区域,此类建筑一般是在78抗规及89抗规的规定下进行设计并建造完成的,由前文分析,两本规范的地震作用大致相当,规范规定,此类建筑仍采用89抗规进行鉴定,地震作用大致相当于01抗规的0.88倍。对于C类建筑,即按01抗规及以后设计的既有房屋,规定直接按现行国家抗规进行鉴定,由于10版抗规的施行,相对01抗规,内力调整系数有了提高,可能会引起地震作用的增大。

对20世纪70年代以前建造,未经过抗震设计或抗震设防水平较低,经过可靠性鉴定仍可继续使用的,采用95版鉴定标准进行鉴定,一般仍需要进行抗震加固;对采用89抗规进行设计的房屋,抗震鉴定仍采用89抗规,对于施工质量无缺陷,材料强度无退化,使用功能无改变,可初步判定抗震水平满足相应规范要求;对2001年之后建造的房屋,抗震鉴定采用10抗规(16版)。

由于地震分组、内力调整系数等进行了调整,抗震鉴定时应引起注意。开展既有结构的鉴定工作,要结合鉴定标准及设计规范,按照老房子老方法,新房子新方法的鉴定理念,充分了解既有建筑的历史情况,掌握其设计资料,在开展具体鉴定工作前,能够定性把握建筑的抗震性能。鉴定工作过程中,应重点把握建筑的使用功能、地震设防烈度及设防类别的变化。材料强度因碳化、风化等随时间的变化引起的降低,可能会影响最后的鉴定结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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